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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法治环境:依法推动企业合规,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作者: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5日

     一、背景介绍

检察机关全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企业发展一系列重要精神的创新举措,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维护经济安全稳定、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责任。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办理的栾川县惠顿矿业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以下简称惠顿公司案)中,对企业合规审查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做到了刑事案件涉企案件合规审查工作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有效衔接,确保案件办理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通过办理的惠顿公司案,栾川县在涉案企业合规审查领域做出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为更好办理涉企案件、服务好民营企业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将此案作为该院改革涉企案件办理理念、方式和成效的试金石,达到了预期目标,案件办理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赢得了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肯定认可。

    二、主要做法

(一)公益诉讼职能先行,打下坚实基础

一是上下一心,实现制度创新。该院作为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试点院,在履行自身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积极协调市检察院2次赴栾与栾川县人民政府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磋商,并达成初步一致,建立起“政府主导、检察监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治理新模式。2021年11月5日,该院针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进行立案。

二是政检协作,达成赔偿共识。立案后,该院督促林业局及时委托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惠顿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环境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评估,出具报告,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积极协调督促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批准其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磋商,2022年4月市政府批准同意林业部门与惠顿公司进行损害赔偿磋商。同时,依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洛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该院积极与惠顿公司进行沟通,最终促使惠顿公司同意就其存在的违法使用林地问题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三是多方参与,达到预期效果。该院经多方协调,促使各方于2022年5月在栾召开由市检察院、市林业局、县政府、县林业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惠顿公司等参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调会,经过研判和交流,最终促使林业部门与惠顿公司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后经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裁定,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惠顿公司按协议要求,积极缴纳赔偿金,县林业局及时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态修复,达到了生态修复预期效果。该案也成为洛阳市第一起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案件。

   (二)刑事检察切入,开展企业合规审查

一是精准研判,准确定性。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于2022年6月22日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刑事涉案企业合规审查条件,后多次市院请示报告并得到支持,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建立公益诉讼与涉案企业合规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本案开展刑事涉案企业合规审查。二是实地调研,掌握实情。2022年8月10日,惠顿公司向该院递交合规计划书,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初步认为符合条件,为准确掌握实际情况,2022年8月16日,潘萌检察长带领相关部门同志对惠顿公司进行实地走访,查看经营现状,征询企业、个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对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三是多方参与,系统评估。该院积极与县工商联、律协、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沟通协调,选派专业人员并经备案审查后,牵头成立第三方组织,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联席会议,对惠顿公司提交的合规计划进行系统分析、研判、评估,提出整改方向和意见,惠顿公司根据第三方组织的评估意见,对合规计划中的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三个方面着重进行整改。四是多措并举,确保质效。该院于2022年11月14日收到惠顿公司合规整改报告及整改材料(附企业合规手册、环境保护合规手册各一册),审查后送交第三方组织,经第三方组织走访座谈、现场验收、公开评议后,于2022年11月25日出具企业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经检察机关审查合格后,于2022年12月6日再次组织第三方组织、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召开联席会议,重新对合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满足条件后,最终认定惠顿公司承诺的合规计划已执行到位。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重要参考,该院于2022年12月14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对全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获得成效

通过历史地看问题,涉企案件合规审查工作改革成效,主要体现在更新办案理念、提高办案积极性、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更流畅以及办案质效更好等方面。一是新的司法理念贯彻落实更加到位,“少捕慎诉慎押”“求极致”等检察新理念,得到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刑事司法政策,在办案中得到更好地运用;二是检察队伍积极性性、主动性更强,主人公意识更明显。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承办检察官在涉企案件中的主导作用更加凸显,提前介入,引导侦察机关侦察活动,法庭控诉,提出公正合理的量刑建议。主动探索多途径解决法律纠纷,入企展开座谈,进行调研,通过法律外途径收集案件线索、查清案件事实;三是部门衔接更加流畅。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涉案企业在刑事案件中,承担责任,履行义务,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恰恰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行为人应尽的义务,殊途同归,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围绕涉案企业承担责任情况、履行义务情况,结合企业合规审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涉案企业的综合评估,最终给出最为公平合理的处理意见;四是涉企案件办理质效更好,进一步拓展了刑事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外延,不再就事论事、就案办案,不管企业死活,而是正在朝着通过办理一个涉企案件,警示教育一片,梳理出一些经营风险,规范同类企业经营活动的目标努力迈进。

四、经验启示

本案是栾川县院在刑事涉案企业合规审查方面的“第一案”,也是洛阳市生态修复赔偿“第一案”,两个“第一”的加持,为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和公益诉讼职能相交叉案件中,开展刑事涉案企业合规审查工作,做出了有益探索,积累了有用经验。

一是通力协作融合发展开新局。涉案企业合规审查工作,虽不甚重大,但贵在新颖,难在探索,正如“麻雀虽小但五脏俱全”,解剖时会各个职能部门齐上阵。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四大检察业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先后开展了民事确权、行政协商、公益诉讼赔偿、刑事涉案企业合规等工作,探索建立了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涉案企业合规”新模式,强化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形成了四轮驱动融合发展新格局,提升了检察机关探索创新的执行力,是新时代检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二是主动履职服务大局助和谐。本案中,该院立足大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个案为切口,发现行政机关在办证程序上的不规范问题,尤其是针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还很不到位,亟需解决,向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提供新的司法样本。以涉案企业合规审查工作为抓手,深入了解工矿企业发展经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防范等各方面因素,并就其管理漏洞和经营风险,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下步将适时参与由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工矿类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专项活动,为提升该类案件办理质效,积累经验,更好保障工矿类企业生产发展,当好企业“老娘舅”。

三是延伸办案夯实基础利长远。该院通过涉企案件合规审查办理,进一步拓展了刑事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外延,不再就事论事、就案办案,而是正在朝着办理一个涉企案件,警示教育一片,规范同类企业经营活动的目标努力迈进。同时,该院通过这一次实践,进一步明确了涉企刑事案件合规审查工作办理流程,发挥了第三方组织的积极作用,加深了各参与方的履职体验,为检察机关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有用经验,为更好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审查工作、更好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