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县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一服务承诺
栾川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我公司作为栾川县县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受栾川县采购单位(简称采购单位)委托为其提供政府采购咨询和代理服务,为了做好服务范围内的栾川县县级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现郑重承诺在服务期内(2017年)遵守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按规定和程序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本公司与采购单位直接签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委托协议并向采购单位签署《栾川县县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一服务承诺》。所代理的栾川县县级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规范,向采购单位提供合法合规、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服务制度,热情为采购单位提供政府采购咨询和代理服务,独立承办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提供规范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信息公告,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之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进行公告并及时在中国栾川网发布(或采购办邮箱:lcxcgb2015@163.com)招投标公告、公示。
五、提示采购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示评标专家依法依规评审采购项目。及时制止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提示采购单位应出具洛阳市政府采购申报表后,代理机构才能发布招标公告。
六、为确保做好采购单位的代理服务业务,本公司指定的专职服务人员均已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栏内本代理机构的“基本资料”之“专职人员名单”,已获得河南省财政厅颁发的政府采购培训证,通过本公司足额缴纳社保,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业务代理操作规程,熟练操作计算机办公软件,有较高的执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并承诺本轮服务期内,不更换已通过报名和培训的专职人员。
七、我公司承诺指派已在栾川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名培训合格的专职服务人员持证主持开标评标活动、记录开标评标活动。原则上两位专职人员进入评标区组织评标活动。
八、依法依规认真处理政府采购质疑事项。积极配合栾川县财政局等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公司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举报、投诉等事项,主动提供真实情况和信息。
九、我公司承诺按不高于下列标准向投标人收取标书费(含邮寄费):货物和服务类(包括工程中单列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标书费每份不高于300元,其他采购方式标书费不高于100元,PPP(招社会资本)工程类(主要指施工项目)标书费不高于500元,图纸按成本收取,资格预审文件免收标书费。原则上按招标采购项目收取标书费,而不应分标段收取标书费。标书售价必须在招标采购公告中明示。我公司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开具从税务部门领取的发票。
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代理业务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代理业务中取得的信息或资料用于代理业务以外的事项。
十一、拒绝为服务对象虚开、多开发票、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不正当行为。
十二、按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栾川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等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
十三、按规定妥善完整保管代理业务全流程所有相关档案资料,在栾川分公司办公地点设有政府采购专用档案柜(室),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采购单位和栾川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移交相关档案资料。按时报送公告、公示、招投标文件,经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后,在规定的媒体进行发布。
十四、自觉接受采购单位的监督,自觉接受栾川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考核和监督检查。
十五、任何因我公司的原因,致使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无法正常开展、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采购单位造成有形或无形损失的,我公司自愿接收处罚和给予采购单位民事赔偿。
十六、我公司若有下列行为,将接受栾川县财政局等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依规处理:
1.在信息公告、编制和发售招标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受理和答复质疑、保管和移交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等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2.以不正当手段或未按规定程序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3.无正当理由中止、终止、推脱或拒绝受理采购人按规定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4.无正当理由有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
5.转让或转包栾川县县级政府采购代理项目;
6.指派未经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培训合格的人员主持开标评标活动、记录开标评标活动的;
7.不依法依规认真处理政府采购质疑事项,形成有效投诉,过错为我公司的;
8.因我公司工作失误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9.为服务对象虚开、多开发票,有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不正当行为的;
10.超过规定标准、规定范围收费,或巧立名目收费。违反本《统一服务承诺》未明示标书费和代理服务费,违反本《统一服务承诺》收取标书费和代理服务费;
11.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12.不按时按规定报送政府采购报表和统计数据,或数据虚假的;
13.不按规定妥善完整保管所代理项目的全流程政府采购档案资料,不按规定移交所代理项目的相关政府采购档案资料;
14.不按规定和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15.其他扰乱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损害政府采购声誉,有损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合法合规履行的行为。
十七、如果我公司在代理栾川县县级政府采购业务中违反上述承诺,或者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公司自愿接受相关处罚并承担因自身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不得获得涉案项目的代理服务费。具体是:
1.违反上述承诺和政府采购规定的(指不涉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范性文件“法律责任”“违规处罚”条款),自愿接受栾川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我公司的处罚,并在洛阳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栾川网通报:第一次违反,接受停止在栾川县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三个月的处罚;第二次违反,接受停止在栾川县全县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六个月的处罚;第三次违反,接受停止在栾川县全县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三年的处罚。
2. 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范性文件“法律责任”“违规处罚”条款的,自愿接受栾川县财政局依法依规顶格处理:责令限期整改,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在政府采购官方网站通报,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三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受到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三年处罚的,停止其在栾川县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半年至一年的处罚。
代理机构公章: 栾川县办事处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栾川县办事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我公司承诺:同意按栾川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求(代理服务费最高不得超出标准80%收费)收取我公司代理的栾川县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如果我公司在代理栾川县政府采购项目中,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查实有违法违规和违反本《统一服务承诺》之行为、责任为我公司的,我公司自愿不收取该项目的代理服务费。
代理机构公章: 栾川办事处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栾川办事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