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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优惠奖励办法

作者:栾川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0日

栾川县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优惠奖励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县旅游业发展水平,全力打造“全景栾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优惠奖励的范围及条件
  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享受优惠及奖励,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直接出资进行旅游景区(点)开发建设或旅游酒店、旅游娱乐项目、旅游购物等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二)投资额度大、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能力强并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对全县旅游业转型升级有重大支撑作用。
  (三)符合全县旅游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四)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列入县以上重点工程。
  (六)景区符合AAAA级以上(含AAAA级)标准、旅游酒店符合4星级以上(含4星级)标准或者是国内知名连锁酒店。
  (七)综合体类项目的旅游开发及旅游服务配套部分属于本办法优惠奖励范围,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部分不属本办法优惠奖励范围。
  二、优惠政策及措施
  (一)鉴于旅游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带动效应强等特点,利用旅游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净收益部分,按照“先缴后奖”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旅游项目予以优惠奖励。
  (二)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县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报批、优先供地,并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发展用地优惠政策。
  (三)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项目按农(林)业用地政策办理;景区内的公共设施(道路、厕所、停车场等)、纪念性建筑物等按公益事业或基础设施用地政策办理;对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进行开发的,可按合同约定确定土地承包经营年限。
  (四)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后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含旅游配套设施,不含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部分),对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人民币的,由县财政对该项目按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净收益分别给予50%、60%、80%、100%的奖励。
  (五)对重大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优惠办法。
  三、奖励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企业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监管。
  (二)对于已投入运营但用地手续尚不完善的企业,在完善各项手续之后予以执行相关奖励;对于新开工项目,在项目竣工投用后,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向县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县旅游领导小组组织县发改、财政、审计、统计、国土、地税、国税、旅游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后,报县政府审批。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奖励资金,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现。
  (三)申报企业或个人必须如实向县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报表和材料,接受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等方面核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