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政办〔2021〕34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栾川县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利用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渡沟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栾川实际,制定《栾川县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利用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2021年6月28日
栾川县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利用
实施意见(试行)
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老旧建筑物不断翻新重建,每年大约产生100万吨建筑垃圾(含渣土、淤泥、建筑废弃物等,下同)。传统的建筑垃圾处置方式为异地集中堆积或随意倾倒处置,该处置方式仅仅是变换了建筑垃圾的存放位置,占用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同时,建筑垃圾不规范运输、存放,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改变现状,推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又能满足城市建设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强统筹布局,提升建筑垃圾综合治理能力,按照“填挖平衡、合理消纳、保护环境、综合利用”的原则,推动我县建筑垃圾管理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总体目标
提高建筑垃圾的处置消纳水平,切实做到管得住、保生态、保安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协同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栾川县建筑垃圾管理利用审批体系
建立栾川县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平台,平台设在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我县所有建筑垃圾的审批、调运、处置费的征收等与建筑垃圾相关的工作;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平台要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地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综合利用处置提出意见。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鼓励建设、施工单位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遵循填挖平衡、就近调运、多余消纳场处置等方法,对建筑垃圾产生方和符合接受条件的需求方协调商谈,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填挖平衡。同时,可根据运距远近等因素,对调运距离较远的适当减免建筑垃圾产生企业应缴费用,减免额度决策过程列入重大案件会商议题专题研究,结果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栾川分局、水利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渡沟管委会
(二)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各环节流程
全面落实绿色和安全发展理念,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车辆;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未办理或携带《渣土运输准运证》《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营运证》的车辆;未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未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未在规定的地点消纳(庙子镇老张村辉丰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报废、拼装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违反交通信号灯、违反限行规定、超速超载、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老旧车、故意污损遮挡号牌、覆盖不严密、抛撒遗漏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严格执法。
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栾川分局、水利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渡沟管委会
(三)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的财政收益
为提高我县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保护财政收益。在建筑垃圾处置工程中,由县城市管理局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6〕54号)“出运渣土按照5元/吨(不含收集、运输费用)缴纳处置费”的要求进行收取,全额上缴财政。
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栾川分局、水利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渡沟管委会
(四)确保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正常运转
建筑垃圾处置中排放、运输、消纳三个环节缺一不可,全县建筑垃圾合理调配,填挖平衡后,多余部分必须到消纳环节。多余建筑垃圾的消纳,以保障我县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宗旨,必须在手续齐备的消纳场进行消纳,建筑垃圾消纳场按照相关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倾倒费。
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栾川分局、水利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渡沟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部门职责
1.县发改委: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建设和建筑垃圾资源节约的综合再利用工作。
2.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栾川县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统筹协调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负责在我县内贯彻执行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其所属的综合执法中队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要求渣土运输公司化,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达到“四统一”(即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改装、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标准,依法查处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私拉乱运、沿途抛撒等行为;牵头成立栾川县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平台,负责我县所有建筑垃圾的登记、建档、调运、处置费的征收等与建筑垃圾有关的工作;做好对乡镇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衔接、协调工作;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奖励办法,动员、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渣土车违法违规行为,扩大案件线索来源。
3.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渡沟管委会:依托综合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参照本意见,负责本区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车辆《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的办理工作;对无营运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公路上的超限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县城市管理局对造成道路污染的车辆进行查处;及时抄告道路桥梁等工程项目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
5.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发生的抗法行为进行查处;交警大队负责严把渣土车辆审查关,按规定办理渣土车县城区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速行为和其它违反交通法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县城市管理局对造成道路污染的车辆进行查处。
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及施工工地把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渣土运输企业;督促建筑工地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做到净车出场。
7.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已收储土地的监管和管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通过项目建设、植树造林、土地整理、矿山治理等途径,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再利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用地等相关工作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8.生态环境局栾川分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污染环境案事件调查处理的牵头指导协调工作,协助解决我县建筑垃圾处置的生态环境污染纠纷。
9.县水利局:依托县乡两级“河长”,做好河道倾倒乱倒建筑垃圾的巡查监管工作。
10.栾川县辉丰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按照《栾川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8〕4号、〔2018〕21号)精神,按照“政府项目,市场运作”的原则,庙子镇老张村建筑垃圾消纳场由栾川县辉丰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并对其运营情况自负盈亏,与栾川县人民政府无经济责任关系。
(二)强化部门联动
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渣土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人违反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的,采取联合执法机制,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推动全县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利用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三)依法加强管理
为确保建筑垃圾管理利用工作有序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精细化和网格化管理,加强监管,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因排查缺漏导致工作失误的,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导致污染事件发生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各执法部门要根据具体安排,加大执法力度,公布投诉电话,严格依法处罚。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相关单位要组织人员,深入渣土运输企业、建筑工地、砂石场等地,对渣土车驾驶人和运输企业、工地负责人开展面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渣土车驾驶人和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五、本实施意见由栾川县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警大队)、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栾川分局、水利局等相关单位积极给予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渡沟管委会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开展工作。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