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政办〔2017〕121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栾川县禁售禁燃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666号修订)等法律法规,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7〕4号)和《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17〕15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栾川县禁售禁燃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售禁燃区域范围及要求
(一)区域范围。东至庙子镇黄石砭村道与庙子大道交叉口、南到老君山南坡根、北至画三线(北环路)、西到双堂水厂范围内的全部区域。包括:城关镇兴华路北社区、兴华路南社区、耕莘东路社区、君山路社区、上河南社区、大南沟社区、西地社区、陈家门社区,栾川乡西河村、罗庄村、七里坪村、方村、寨沟村、养子沟村、养子口村、范营村、湾滩村、堂上村、朝阳村、百炉村,庙子镇黄石砭村。
(二)有关要求。在禁售禁燃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禁售禁燃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燃放行为,并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县公安、安监、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设立有奖举报热线,视举报线索情况给予奖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售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组织领导
建立栾川县禁售禁燃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为县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领导,成员单位为县委宣传部和县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城市管理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监察局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禁售禁燃各项工作。
三、部门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在县电视台、广播电台、中国栾川网、微博微信、报刊等媒体开辟专栏,持续宣传禁售禁燃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禁售禁燃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违反禁售禁燃相关要求的行为予以曝光;做好本部门禁燃工作;配合县公安部门开展禁售禁燃有关工作。
(二)县公安局。根据《洛阳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洛政办〔2017〕4号)要求,负责牵头并做好全县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对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组织开展禁燃巡查行动,依法处理违反禁燃规定行为;做好本部门禁燃工作。
(三)县安监局。不得为禁售禁燃区域内申请经营烟花爆竹者发放经营许可证,已经发放的要讲清政策,予以收回。依法查处禁售禁燃区域内无证经营行为;做好本部门禁燃工作;配合县公安部门开展禁售禁燃有关工作。
(四)县工商局。不得为禁售禁燃区域内申请者办理登记手续,已经登记的要讲清政策,予以注销,依法查处在禁售禁燃区域内无登记手续经营行为;做好区域内承办婚庆宴席的酒店、饭店的监管工作,对酒店、饭店内发生违反禁燃行为,及时上报公安部门,并对宴席主办方和酒店、饭店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做好本部门禁燃工作;配合县公安部门开展禁售禁燃有关工作。
(五)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并取缔禁售禁燃区域内流动烟花爆竹经营摊位,做好城市主干道及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禁售工作,做好本部门禁燃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开展禁售禁燃有关工作。
(六)县环保局。负责对县城区环境质量状况监测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做好本部门禁燃工作;配合县公安部门开展禁售禁燃有关工作。
(七)县住建局。负责规范管理禁售禁燃区域内房建市政工程工地、开发企业的奠基、封顶等各类庆典活动,督促城市区内工程工地、开发企业执行禁燃规定;做好本部门禁燃工作;配合县公安部门开展禁售禁燃有关工作。
(八)县交通运输局。加大对全县烟花爆竹运输、客运车辆及站点的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和制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客运车辆行为;负责规范管理禁售禁燃区域内道路建设工程工地、开发企业的奠基、封顶等各类庆典活动做好本部门禁燃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开展禁售禁燃有关工作。
(九)县供销社。负责做好下辖经营网点、门店的管理工作,不得在禁售禁燃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做好本部门禁燃工作;配合县公安部门开展禁售禁燃有关工作。
(十)县监察局。严格查处禁售禁燃工作主要责任部门的失察失职行为;负责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部门、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进行问责。
(十一)城关镇、栾川乡、庙子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禁售禁燃工作,积极开展禁售禁燃宣传教育、巡查检查活动,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禁售禁燃规定;组织公安、安监、工商、环保等相关站所开展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辖区内违反禁售禁燃规定的行为,确保辖区内禁售禁燃工作落到实处。
(十二)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禁燃工作,加强干部职工教育引导,确保办公区域及家属区不出现销售、燃放现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是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县生态环境提升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和我县整体形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管控措施,加强监管及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迅速行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广播、悬挂条幅、张贴倡议书、签订承诺书的形式,大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营造人人参与禁售禁燃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管理、明确责任。县委县政府环保督察组,要对各部门禁售禁燃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对工作有力、措施到位、成效较好的部门、乡镇政府,将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问责处理。
2017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