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安监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规范受理举报投诉行为,提高处理举报投诉的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和值班制度,及时受理举报。
二、接受投诉举报范围。
(1)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2)本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
(3)新闻媒体揭露或曝光的有关问题。
三、对于投诉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必须积极受理,认真组织调查,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
四、受理投诉举报应认真登记、编号。
五、对电话投诉举报应记录来电的时间,详细了解投诉举报的内容和要求,尽量留下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
六、对来信投诉举报,应记录收到的日期,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和答复。
七、对来访的投诉举报要安排专人热情接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应认真记录,也可请投诉举报人书写投诉举报材料,对来访中出现的其它情况,按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本级政府或其它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应当记录收到时间、来文编号和内容。
九、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投诉举报的其他单位或部门。
十、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由局领导负责决定是否调查处理。
十一、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由业务科室查处,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应向局领导报告后处理。
十二、调查人员对承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必须认真组织调查,依法办理,能够立即查处和纠正的应立即查处和纠正。
十三、投诉举报内容需要保密的,应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投诉举报内容涉及到相关执法人员的应回避。
十四、调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完毕,调查处理情况应书面报告局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调查完毕的,应及时反馈调查情况。
十五、对报告和反馈的调查情况由原签署处理的负责人或局领导进行审核。
十六、对投诉举报的事项经调查需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应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七、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把举报处理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十八、做好投诉举报的答复工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转来并要求答复的或者有署名有地址的投诉举报,应答复批转部门或投诉举报人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
十九、对县长热线、网络问政受理交办的事项参照本办法。
二十、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