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家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格管理是指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业法律和综合法律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办行政执法证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检,回收执法证件等环节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执法股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
(一)符合法定工作年龄,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拥护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
(三)熟悉从事本岗位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通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四)在编在岗职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适用范围:
(一)本单位依法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二)本单位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取得,应经过县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 通过资格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领办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新录用到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从非执法岗位交流到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须在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办行政执法证后,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凡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有关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出现缺位、越位执法并产生一定后果的,要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抵押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声明作废,由执法股审核后向县政府法制办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换岗、调动、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及时将所持行政执法证件上交执法股,执法股负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按照申领程序报政府法制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