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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强化管理的通告》的解读材料

作者:栾川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30日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强化管理的

通告》的解读材料

(一)出台的背景

为巩固三年攻坚战“禁煤区”管理工作成果,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按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强化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禁煤区”划定、“双替代”工作、清洁能源供给等实际情况,在保证能源供给、民生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经研究,决定在我县现有“禁煤区”基础上划定“栾川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方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1月29日下午,栾川县环境保护局班子成员以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召开会议,专门对《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强化管理的通知》进行了讨论研究,并对通知的实施所产生的风险进行了评估,会议认为该通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了《洛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强化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划定禁燃区范围、实行高污染燃料的类别和强化禁燃区管理的相关要求,该通知切实可行,可以印发。会后,根据要求,栾川县环境污染防攻坚办将该通知转发到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将该通知上传至中国栾川网进行了公示。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单位以及广大公民均未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三)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

文件架构主要为:

一是明确了禁燃区范围:县城规划区和各乡镇规划区以及重渡沟示管委会所在地(合峪镇合峪村洛钼集团钨业有限公司除外)。

二是确定了高污染燃料的种类:按照《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栾川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第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是细化了禁燃区的管理规定:“禁燃区”管理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负责制,由乡镇级人民政府落实日常监管和检查。“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双替代”改造到位的区域,实施“禁煤区”管理的应确保散煤和洁净型煤“清零”,实施“禁燃区”管理的应确保高污染燃料“清零”。“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解读机构

该文件由栾川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读,解读人:尤仁毅 13949231697、董哲峰 13592095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