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政干〔2018〕7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史永生同志职务任免的报告
栾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和机构改革有关情况,特提请:
史永生同志任栾川县城市管理局局长,原任相应职务自行免除。
县 长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