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政干〔2017〕15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吴法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报告
栾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特提请:
吴法伟同志任栾川县财政局局长;
智建军同志任栾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免去刘长伟同志栾川县财政局局长职务;
免去梁文朝同志栾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职务。
县 长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