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政干〔2017〕8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史兴义等同志任职的报告
栾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特提请:
史兴义同志任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景韬同志任栾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红霞同志任栾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王跃红同志任栾川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胡朝辉同志任栾川县监察局局长;
代留超同志任栾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盛草飞同志任栾川县公安局局长;
宫云召同志任栾川县司法局局长;
刘长伟同志任栾川县财政局局长;
李文强同志任栾川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常仁杰同志任栾川县民政局局长;
高健力同志任栾川县农业局局长;
谢红伟同志任栾川县林业局局长;
焦银武同志任栾川县水利局局长;
梁文朝同志任栾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谭建峰同志任栾川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严吉伟同志任栾川县审计局局长;
张爱国同志任栾川县统计局局长;
刘亚欧同志任栾川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侯光才同志任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高红彩同志任栾川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宋留长同志任栾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朝辉同志任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邱海蛟同志任栾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史永生同志任栾川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栾川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