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政干〔2017〕5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免去张志民等同志职务的报告
栾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之规定,特提请:
免去张志民、王雷、李丰三位同志栾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