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政干〔2016〕18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杨育乐孙秀娟二同志任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栾川县伊河上游水污染防治工程PPP项目合同》和《栾川伊源河水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约定,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杨育乐、孙秀娟二同志任栾川伊源河水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杨育乐同志任公司总经理,孙秀娟同志任公司副总经理。
二、保留杨育乐、孙秀娟二同志在原单位编制,并按原待遇正常增资。
三、杨育乐、孙秀娟二同志在栾川伊源河水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停发财政工资及其它待遇,其薪资及相应待遇由栾川伊源河水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解决;待水生态文明建设完工后,恢复二同志工资待遇,并统筹安排工作。
四、请按照《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
2016年12月28日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