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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文明养犬通告

作者: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6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养犬行为,改善城区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文明和谐的市容环境,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特作通告如下:

一、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重点管理区域的划分:

耕莘街道办事处、栾川乡罗庄社区、七里坪社区、西河社区、范营社区行政区域全境、一高、职专、洛阳市实验小学栾川分校周边500米内,划分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域内一户限养一犬,并依法免疫,及时办理养犬登记。

三、禁止在重点管理区销售、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洛阳市养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名录》,洛阳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洛阳市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只名录》,具体品种和标准如下

(一)40种烈性犬种:藏獒、牛头梗、秋田犬、德国牧羊犬、比特犬、阿富汗猎犬、土佐犬、高加索牧羊犬、中亚牧羊犬、纽芬兰犬、罗威纳犬、阿根廷杜高犬、威玛犬、美国斯塔福梗、法国斗牛犬、纽波利顿犬、俄罗斯牧羊犬、马士提夫獒犬、卡斯罗犬、杜宾犬、拳狮犬、波音达猎犬、中华田园犬、川东猎犬、凯丽蓝梗、马里努阿犬、爱尔兰猎狼犬、巴西勒犬、格力犬、贝林登梗犬、巴仙吉犬、猎鹿犬、可蒙犬、法兰德斯牧牛犬、澳洲牧羊犬、伯德梗、边境梗、狼青犬、昆明犬、荷兰毛狮犬等40种犬种,以及具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和具有攻击性的其他犬种。

(二)10种大型犬种:大丹犬、寻血猎犬、雪达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山犬、古代牧羊犬、大麦町犬、猎狐犬。

(三)禁养的其他大型犬体高标准:体高超过55厘米的成年犬只(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

在以上禁养的犬种中,饲养以及携带执行安保任务的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犬只进入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不受有关通告事项的限制。

饲养禁养犬只的,限10月30日前自行转移到限养区外,否则依法处罚并没收犬只。

四、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的居民须持下列证明材料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栾川县养犬登记证》

1.《洛阳市栾川县重点管理区养犬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本人和户主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非洛阳市户籍的,另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犬类免疫证》原件、复印件;

4.犬只2寸照片两张(与《犬类免疫证》同版);

5.饲养进口犬只的,还应当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养犬人携带犬只到办证场所,由工作人员现场核对犬只信息,查验是否为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材料完备、查验合格的当场予以办理,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场办理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尽快办理。饲养犬死亡、遗失、转让、赠与或随单位、个人迁移的应在三十日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饲养犬繁殖幼犬时,养犬人应在六十日以内自行处理。

五、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超过1.5米的犬链牵引犬只;

(二)为犬只系带犬牌,并避开人群出行高峰时段,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有效控制犬只吠叫、追咬,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三)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贴身约束等措施,或者主动避让他人;

(四)不得在公共地下车库遛犬;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网约车)的,须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

(六)遛犬时应当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得放任犬只在楼道、电梯等区域便溺;

(七)不得携带犬只在城市景观水系以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八)不得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以及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

(九)不得进入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

(十)不得进入集贸市场、商场、餐厅等经营场所;

(十一)不得进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养犬登记证》办证地点及咨询、举报电话

城关派出所,电话: 66780110

栾川派出所,电话:66699110

举报电话:110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对无证擅自养犬、携犬出户不挂犬牌等违规养犬行为,依照《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七、违反养犬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销售、饲养禁养犬只的,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八至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寄养犬只数量超过一只或者寄养期限超过三十日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接收人处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寄养人养犬登记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八、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文明养犬,不得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承担因违法养犬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九、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养犬纠纷,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十、任何个人和单位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制止,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加强养犬管理,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公安110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和投诉。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栾川县公安局        

栾川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