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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G344东灵线栾川秋扒至三川皮皮岭段改建工程用地征收土地拟补偿安置通告的补充通告

作者: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0日

根据栾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县政府已于2022年3月7日发布《关于G344东灵线栾川秋扒至三川皮皮岭段改建工程拟征收土地的通告》(栾政20221号),于2022年11月15日发布《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G344东灵线栾川秋扒至三川皮皮岭段改建工程用地征收土地拟补偿安置的通告》(栾政20226号),经实地现场调查确认,本批次拟征收三川镇柳树坑村、柳子村、祖师庙村,白土镇椴树村、马超营社区、歇脚店村,狮子庙镇罗村村、南沟门村、狮子庙社区、朱家村、朱家坪村,秋扒乡秋扒社区、雁坎村集体土地107.0708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98.5646公顷(耕地20.9944公顷、种植园用地5.0506公顷、林地68.7692公顷、草地1.306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350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77公顷、其他土地0.0757公顷),建设用地6.4284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0.1329公顷、工矿仓储用地1.0294公顷、住宅用地4.1959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1380公顷、特殊用地0.010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909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27公顷),未利用地2.0778公顷(河流水面1.6972公顷,内陆滩涂0.3806公顷)。拟使用白土镇椴树村、马超营社区、歇脚店村,狮子庙镇罗村村、南沟门村、狮子庙社区、朱家坪村,秋扒乡秋扒社区、雁坎村国有土地4.4372公顷。

因《关于G344东灵线栾川秋扒至三川皮皮岭段改建工程拟征收土地的通告》(栾政20221号),公告期限不满足法定1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重新补充发布,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三川镇柳树坑村、柳子村、祖师庙村,白土镇椴树村、马超营社区、歇脚店村,狮子庙镇罗村村、南沟门村、狮子庙社区、朱家村、朱家坪村,秋扒乡秋扒社区、雁坎村,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三川镇柳树坑村集体土地7.2034公顷,其中农用地6.0008公顷(耕地2.5526公顷);

拟征收三川镇柳子村集体土地1.5040公顷,其中农用地1.4578公顷(耕地0.0581公顷);

拟征收三川镇祖师庙村集体土地10.7126公顷,其中农用地9.8611公顷(耕地1.8047公顷);

拟征收白土镇椴树村集体土地13.3582公顷,其中农用地13.0627公顷(耕地2.9004公顷);

拟征收白土镇马超营社区集体土地20.9557公顷,其中农用地18.4526公顷(耕地0.9842公顷);

拟征收白土镇歇脚店村集体土地3.7274公顷,其中农用地3.0332公顷(耕地0.3139公顷);

拟征收狮子庙镇罗村村集体土地8.1764公顷,其中农用地7.6673公顷(耕地3.8675公顷);

拟征收狮子庙镇南沟门村集体土地9.2195公顷,其中农用地7.8687公顷(耕地2.8994公顷);

拟征收狮子庙镇狮子庙社区集体土地3.4102公顷,其中农用地3.3700公顷(耕地0.1149公顷);

拟征收狮子庙镇朱家村集体土地0.1574公顷,其中农用地0.1442公顷(耕地0公顷);

拟征收狮子庙镇朱家坪村集体土地12.7016公顷,其中农用地12.1018公顷(耕地3.0682公顷);

拟征收秋扒乡秋扒社区集体土地4.9793公顷,其中农用地4.9016公顷(耕地0.4809公顷);

拟征收秋扒乡雁坎村集体土地10.9651公顷,其中农用地10.6428公顷(耕地1.9496公顷);

拟使用白土镇椴树村国有土地0.0007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内陆滩涂0.0007公顷);

拟使用白土镇马超营社区国有土地0.6329公顷,其中农用地0.1942公顷(耕地0公顷);

拟使用白土镇歇脚店村国有土地0.2506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河流水面0.0842公顷,内陆滩涂0.1664公顷);

拟使用狮子庙镇罗村村国有土地0.2068公顷,其中农用地0.0133公顷(耕地0.0133公顷);

拟使用狮子庙镇南沟门村国有土地0.3196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3公顷(耕地0公顷);

拟使用狮子庙镇狮子庙社区国有土地0.3497公顷,其中农用地0.0614公顷(耕地0公顷);

拟使用狮子庙镇朱家坪村国有土地1.7391公顷,其中农用地0.0002公顷(耕地0公顷);

拟使用秋扒乡秋扒社区国有土地0.0005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内陆滩涂0.0005公顷);

拟使用秋扒乡雁坎村国有土地0.9373公顷,其中农用地0.0469公顷(耕地0.0090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公路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6166.9651万元。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4116.9720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6166.9651万元,社会保障费用7950.0069万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6166.9651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7950.0069万元,已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三)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我县人民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一)该项目报省申请用地总规模为111.5080公顷,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环节提出的意见,该项目设置服务区不符合有关规定;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省林业局不同意占用。因此,本项目需核减用地1.9321‬公顷。核减后申请用地总规模为109.5759公顷,其中农用地96.9927公顷(耕地19.4932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6.9737公顷,未利用地5.6095公顷。

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05.1816公顷,其中:农用地96.6754公顷(耕地19.4709公顷)、建设用地6.4284公顷、未利用地2.0778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有土地4.3943公顷,其中:农用地0.3173公顷(耕地0.0223公顷)、建设用地0.5453公顷、未利用地3.5317公顷,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地址: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办公楼四楼  电话:66873990)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君山东路,电话:66873990)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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