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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

作者:卢天奇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栾川县自然资源局

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栾川县城市管理局

栾川县农业农村局

栾川县公安局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

全县广大居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当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牢牢守住生态和发展两 条底线,坚决维护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 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2019年5月31日《栾川县城乡建设用地和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未经土地、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违法用地行为;以及未经土地、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进行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并限期拆除。限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没收或强制拆除,并追偿拆除费用,给予严肃处理。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拒不退还非法占地、拒不恢复土地原状的当事人,由相关行政执法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凡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通讯 广播、电视网络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办理相关证照。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 筑物及其他设施提供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停止本户房屋以外的供电、供水,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由有关部门对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管委会)对各自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制止,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非法转让或非法购买国有、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严禁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移交组织、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九、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电话:县自然资源局66876300;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6817821 、县农业农村局66822172。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