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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公安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通告

作者:侯豫炯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7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根据工作需要,我县相关行业、单位、部门登记、收集了部分公民身份证、电话号码、住址、行踪等个人信息。为保护公民隐私,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行业、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二、各行业、单位、部门必须安排专人收集、专人保管、专人储存、专人上报公民个人信息。疫情结束后,按规定销毁。
  三、各行业、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公开、发布、传播公民个人信息。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栾川县公安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