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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作者:罗代彬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6日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时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公安厅有关工作要求,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积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构成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依法从快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拒绝体温检测强行闯卡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或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等管控区域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五、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

八、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谩骂、威胁等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

九、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十、故意堵塞交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交通工具通行以及实施其他扰乱交通秩序行为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二、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三、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四、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政治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

栾川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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