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严格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关于评估、调整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的要求,结合《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9月修订,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等行政执法依据的修改、废止等情况,决定对《洛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洛政〔2023〕18号)明确由乡镇(街道)行使的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予以调整,收回以下8项行政处罚事项:
1.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处罚;
2.对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3.对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的处罚;
4.对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5.对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处罚;
6.对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金等的处罚;
7.对围垦水库和擅自开垦土地的处罚;
8.对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的处罚。
各乡镇(街道)已立案受理但2023年12月31日前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应依法撤销。各县区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当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