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为什么要出台《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答:《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栾政办〔2020〕52号)已满3年有效期,按照《栾川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对其进行了重新修订。
问:《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是如何起草的?
答:《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了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5家县直单位的意见,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合理化建议均已采纳。2025年11月28日,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
问:《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征收范围和节点,确定了征收的标准和减免及缓缴的范围,强化了监督措施。具体如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定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县政府研究确定的特定项目支出。
征收范围。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
征收节点。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征收部门。县财政部门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机关,可经县政府批准委托住建部门代征。
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征收,工业厂房项目按40元/平方米征收。面积计算依据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和建设用途为准。
减免及缓缴。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文件规定可以减免的项目直接给予减免或优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或缓缴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监督措施。明确各相关单位责任。征收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县政府特定项目建设。
问:最新印发的《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调整征收节点及征收部门。征收节点调整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代征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调整为住建部门。
增加享受减免或优惠政策范围。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地下空间(不包含利用操场地下空间的社会投资类项目)纳入直接减免的范围;工业项目(含新型产业用地及政府明确参照工业厂房征收标准执行的项目)利用地下空间解决停车、人防设施部分,按规划建筑面积征收40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调整减免、缓缴办理程序。特殊情况申请减免的程序由“由主张减免的政府部门(机构)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改为“特殊情况确需减免或缓缴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增加对逾期未缴项目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项目,及申请缓缴但逾期未缴的项目,自违约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明确县城规划区内居民建房征收标准。县城规划区内居民建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总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依法依规征收。
问:有问题怎么咨询?
答:解读机构: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电话:0379—6682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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