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栾川分局
排污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2024年第3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对以下九家单位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特此公告。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栾川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
序号 | 排污单位名称 | 被注销排污许可证编号 | 注销时间 | 注销原因 |
1 | 栾川县重渡沟风景区有限公司 | 914103247065544434001X | 2024年4月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2 | 栾川县金元耐磨材料厂(普通合伙) | 91410324688176513U001Q | 2024年4月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