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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8日

栾川县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

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栾川县矿产资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21〕21 号),以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向县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洛政〔2021〕31号)精神,以放权赋能改革增强活力,切实做好市级下放至我县的矿种审批权限承接工作,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通知。具体事宜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是指: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依法向矿业权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矿种为非金属矿产(萤石、耐火粘土除外)、地热、矿泉水等二类(具体矿种附后)和三类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

三、协议出让矿权的情形为: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二是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类矿产之外的已设采矿权,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垂直投影平面范围内,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其深部或上部矿产资源的,可以向同一矿业权人协议出让同类矿产;三是省政府已批准的预配置和资源整合等协议出让项目。除以上三类情形可以协议出让矿权外,其他矿业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四、二类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再向社会直接出让探矿权,由县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明矿产资源后依法设置和出让采矿权。

五、采矿权申请人应当为企业营利法人。集体单位、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能作为采矿权人。

六、为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全面实施建筑石料类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类型矿产采矿权的“净矿”出让工作。

七、“净矿”出让的基本要求是矿业权出让范围没有土地、林地、矿业权等权属争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范围内的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达到行业准入规模、不影响乡村旅游发展;竞买人竞得后,可直接办理采矿权登记,并能顺利开工建设。地热、矿泉水类不受上述三条控制线条件限制。

八、“净矿”出让的矿山应符合《栾川县矿产资源整体规划》以及《栾川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净矿”出让需合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三个方案,名称统一为《XX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即“三合一”方案。通过审查的“三合一”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在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九、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协同”的采矿权“净矿” 出让机制。在实施采矿权出让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请当地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等部门对拟设矿区进行实地踏勘,对涉及的矿产资源、用地用林、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条件进行充分论证,相关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作为采矿权出让及办理用地、用林、环评、水保、安全等相关手续的依据。

十、实施采矿权“净矿”出让,要在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竞得人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相关要件暂时无法提供时,可由企业作出承诺,登记机关容缺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在承诺期内,采矿权人要完成相关要件的办理工作。

十一、为规范县级矿业权出让工作,推进“净矿”出让,将采矿权出让的前期除行政审批、备案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外的相关工作以文件形式委托给代表县财政投资的国有公司。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对出让矿区现场踏勘,制定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实施方案,按政府购买服务确定前期工作技术承担单位,组织《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公示,组织储量报告评审,组织权益金评估、环评、安评等工作。县财政投资的国有公司承接矿业权出让前期相关工作时应主动接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扣除前期工作开展费用外的出让收益纳入县财政管理。

十二、出让矿业权满足出让条件后,由县财政投资国有公司牵头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且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进行出让。

十三、代表县财政的国有公司负责提供县级矿业权出让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在交易全过程中,应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等文件精神,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并建立规范的交易制度和交易流程。

十四、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完成交易并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且监督中标人或竞得人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出让人与中标入或者竞得人根据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十五、中标人或竞得人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等相关资料,向符合审批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十六、财政局、审计局对用于前期地质勘查工作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十七、矿权出让需经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后上政府常务会研究,一矿一议,研究通过再行实施。

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下放后县级出让登记权限的二类矿种

地热、矿泉水、云母、金刚石、蓝晶石、红柱石、石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水泥配料用脉石英),重晶石、含钾岩石、方解石、硅灰石、滑石、蛭石、长石、叶腊石、石榴子石、透辉石、石膏、玉石、泥灰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页岩(陶粒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水泥混合材料玄武岩),高岭土、陶瓷土、伊利石粘土、膨润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辉长岩(饰面用)、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饰面用闪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耐酸碱用安山岩)、花岗岩(饰面用)、麦饭石、珍珠岩、浮石、霞石正长岩、正长岩(饰面用)、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