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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政办〔2022〕51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栾川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栾川县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1日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栾川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栾川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1日        

 

 

栾川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实施专业化代建、高质量代建、高效率代建、全流程代建,全面提升代建制管理的效能,加快城市品质提升步伐,根据《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豫发改投资〔2017114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县财政直接投资县本级(包括县直部门及其派驻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水利项目),主要包括:

(一)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

(二)交通、城建、环保、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农业、林业、劳动保障、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法基础设施项目;

(四)县政府要求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直接委托、招标等方式,委托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全过程建设组织管理职责,包括项目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交)工验收后移交委托单位,直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的制度。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且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项目应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发改委)作为全县代建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并设立工作机构,负责代建制各项工作实施。

第五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县发改委、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

第六条  代建项目一般实行全过程代建。代建单位同时具备包括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实行全过程代建;代建单位不具备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以联合体形式实行全过程代建,代建单位可依法依规选择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承担相应工作。代建项目也可在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即在项目完成土地、规划、环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代建。具体代建方式由委托单位在代建方案中明确。相关服务事项费用可先按暂定价,以批复的项目总概算为准。工程监理单位可由委托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七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项目前期工作按我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规定办理,必须依法完成项目立项及其他前置审批事项后,方能动工建设。

第八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为纳入年度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计划预备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基本落实。

第九条  代建费用由代建管理费和利润或奖励金等构成,在项目总概算中列支。其中,代建管理费和利润或奖励金原则上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具体比例或金额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委托单位应与代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代建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  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对特殊领域、技术难度大、工艺复杂、设计要求高的代建项目,由委托单位在代建方案中提出,经县政府批准,购买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投保费用纳入委托单位部门预算解决。

县发改委通过政府采购建立并管理保险单位预选库,保险单位预选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保险单位由委托单位从保险单位预选库中选择并签订合同,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由保险单位采购并签订合同。具体保险公司选择、保费费率、质量风险管理要求等另行制定。

第二章  代建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实行代建单位预选库管理制度。由县发改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潜在代建单位进入代建单位预选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代建单位预选库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委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进入代建单位预选库的潜在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执业信誉的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项目管理方案;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包括但不限于:在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应明确实际参与代建项目的首席责任人及其他主要专业责任人,且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代建单位和主要专业责任人没有被依法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没有在社会信用体系或相关部门征信系统中出现失信记录、三年内没有发生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重大责任事故、未被列入代建单位黑名单,以及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能提供总概算10%的履约保函;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代建单位由县发改委从代建单位预选库中依法选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明确后,拟实行委托代建的项目,由委托单位提出代建方案。代建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功能定位、初步选址、用地规模、建设规模(或服务能力)、投资估算、代建单位选择方式、代建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代建合同计价和监督方式、拟建地块的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地上物权属、地上附着物、是否涉及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等情况,以及是否需要购买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代建方案征求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环保、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经批准后实施代建。

第十六条  支持县域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单位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咨询,培育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代建单位(全过程咨询类)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如具备工程建设服务中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资质,且在发布建立代建单位预选库招标公告之前成立的,可直接承接代建单位自身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服务业务,但要在相关合同中约定代建单位应做好监管工作并承担连带责任。

代建单位预选库由发改委、住建局和财政局对代建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和代建项目后评价,于每年末更新一次,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代建项目的,应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的工作分工和职责,并明确牵头责任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就代建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中的合作方出现一方或多方被禁入市场、吊销证照等行为的,应及时通过工程招投标方式另行选择替代。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承担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代建工作,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

代建单位为县属国企的,经县政府批准,可授权其在发布建立代建单位预选库招标公告之前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收款、开具发票和办理结算等工作,该授权不改变代建单位作为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免除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应当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应明确以代建单位全资子公司名义开设资金监管账户。同时,代建单位承担资金监管账户相关连带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实行年度履约评价,由委托单位和县发改委负责,重点评价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的规范性、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概算执行、安全文明生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等。年度评价情况在县发改委备案。

第三章  代建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载明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委托单位、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代建项目的质量和工期目标,代建费用的约定,设计变更程序,违约责任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代建合同报县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经县政府审定批复后,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核定的投资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之一,且导致项目概算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10%以上时,由代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可参照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计提办法的标准作相应调整。

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计提办法以及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代建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由代建单位按进度向委托单位提出,委托单位审核后向相关部门申请。

第二十二条  代建合同采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激励制度,保证最大工程费用以项目总概算为限额。工程决算满足未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和工程质量优良等条件的,代建单位可获得利润或奖励金,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且工程决算加利润或奖励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具体比例或金额应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中约定;如果决算较总预算节余超过总预算的10%以上,代建单位会同委托单位提出额外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等因素造成设计变更及工程费用超支的,超出部分无需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要求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因客观条件变更,导致代建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方案、建设规模、质量要求、工期等重要内容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代建单位报委托单位,经委托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

第四章  代建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是否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五条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县发改委从代建单位预选库中依法选定代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  自代建单位确定之日起30日内,县发改委、委托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框架协议》和《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自《项目代建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全面开展代建工作,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招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应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之日起30日内,县发改委、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代建项目概算总投资的10%,交由县发改委保管。合同签订后即支付代建单位代建管理费的10%,其余代建管理费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建项目建设。

在项目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前,县财政局应履行项目投资预算评审程序。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将招标公告、文件、资料汇编等及时报县发改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工程总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代建资金纳入年度基建预算管理。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及代建管理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在全部设计文件完成后编制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并及时提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审核确认后,与代建单位签订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作为代建合同的附属协议。

第三十四条  初步设计方案需经代建单位和委托单位共同书面确认。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施工图设计时,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形式,自行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设计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委托单位同意,由委托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县发改委审核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管理时,应当派驻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由首席责任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代建工作需要。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首席责任人,首席责任人同一时间最多只能承担一个项目。首席责任人出现离职、伤亡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具备相应资质的首席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代建单位会同委托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委托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配合委托单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向县财政局报批。代建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委托单位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函。

第三十七条  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要求完成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代建单位申报决算时,应将代建利润或奖励金和额外奖励纳入。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报建、施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时,一并将完整归档资料交由委托单位送至行业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十九条  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县发改委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开展项目后评价和代建单位考核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县财政局批复的工程项目决算,向委托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代建单位负责代为编制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并交由委托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县发改委、财政局。县发改委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委托单位,并抄送代建单位;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并抄送代建单位。

第四十三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委托单位确认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财政集中支付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和供应商。

代建单位确定之前发生的前期工作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四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专账,并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实行总额控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由于不可抗力延长项目工期等因素,导致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批复金额的,委托单位应事先报县发改委批准,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除委托单位前期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四十六条  代建管理费由委托单位申请,县财政局直接支付给代建单位。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七条  县发改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代建制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项目投资综合管理;

(二)设立并管理代建单位预选库;

(三)审批确定项目代建,依法选定代建单位,监督代建单位组织的招标活动;

(四)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

(五)监督代建活动,协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稽查、代建单位考核评价、代建项目后评价;

(七)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委托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县直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代建制相关工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代建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时,应积极支持和促进代建制的推行,不应违规影响代建单位正常的代建活动。

第四十九条  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项目的使用需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二)负责或配合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配合代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参与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查;负责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四)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等手续,配合代建单位完善自初步设计审批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并负责办理报批;

(五)负责报批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支出预算;

(六)负责报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

(七)全过程参与工程质量监督;

(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后,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九)参与代建单位考核评价和代建项目后评价;

(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或配合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按照施工图编制预算,审核招标控制价;

(三)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依法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并将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报县发改委备案;

(四)负责完善自初步设计审批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并配合委托单位做好报批工作;

(五)负责项目施工、质量、造价控制、安全、环保、档案等全过程管理;

(六)配合委托单位办理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七)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支出预算计划,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向委托单位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八)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九)会同委托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十)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整移交项目建设及竣工材料,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委托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一)配合委托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

(十二)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各相关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国家对代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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