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城区通行秩序,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停车难、出行难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实际,从即日起,集中开展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城区范围内各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农贸市场、商场、医院、学校、社区等周边道路。
二、整治内容
1. 车辆挤占盲道、人行道,在无停车泊位的路段、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商场超市等周边乱停乱放,长时间占用临时和专用泊车位及碾压草坪停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2.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斑马线不礼让行人、逆行、闯红灯、原地掉头、挤占公共通道,在胡同口、小巷、小区门口长时间停放影响车辆通行的。
3. 公交车在站点以外道路上随意停车招揽乘客,出租车在道路上随意停车上下客,出租车不按规定掉头、不按交通信号通行、未礼让斑马线等违法行为。
4.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聚堆影响交通以及以路为市、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的。
5. 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停乱放、电动自行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混合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6. 行人不走人行步道、过街不走斑马线、不按交通信号灯行走、斜穿马路、跨越护栏等交通违法行为。
7.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1. 公安交警将联合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2. 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人在媒体进行曝光,属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党员的,同时将违法记录抄告其所在单位和纪检部门;
3. 对长期停放在道路和泊位上的“僵尸车”“趴窝车”依法拖离,达到报废标准的强制报废;
4. 对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阻碍执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互相转告,积极配合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开文明车,行文明路,做文明人,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区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