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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栾川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

作者:县交警大队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0日

为进一步优化城区通行秩序,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停车难、出行难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实际,从即日起,集中开展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城区范围内各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农贸市场、商场、医院、学校、社区等周边道路。

二、整治内容

1. 车辆挤占盲道、人行道,在无停车泊位的路段、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商场超市等周边乱停乱放,长时间占用临时和专用泊车位及碾压草坪停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2.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斑马线不礼让行人、逆行、闯红灯、原地掉头、挤占公共通道,在胡同口、小巷、小区门口长时间停放影响车辆通行的。

3. 公交车在站点以外道路上随意停车招揽乘客,出租车在道路上随意停车上下客,出租车不按规定掉头、不按交通信号通行、未礼让斑马线等违法行为。

4.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聚堆影响交通以及以路为市、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的

5. 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停乱放、电动自行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混合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6. 行人不走人行步道、过街不走斑马线、不按交通信号灯行走、斜穿马路、跨越护栏等交通违法行为

7.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1. 公安交警将联合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2. 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人在媒体进行曝光,属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党员的,同时将违法记录抄告其所在单位和纪检部门;

3. 对长期停放在道路和泊位上的僵尸车”“趴窝车依法拖离,达到报废标准的强制报废;

4. 对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阻碍执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互相转告,积极配合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开文明车,行文明路,做文明人,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区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日